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些债务人不仅不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
法院执行有多难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以前只知道法院要公平断案,没想到法院执行竟会这么难!”全国人大代表沈琪芳发出如此感慨。记者近日在江西法院调研时,南昌中院、赣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地法院的执行率也就在50%左右。
“大部分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逃避或者消极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这些人中有的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隐匿、转移、低价出售财产或者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甚至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股东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被执行人实在是太难找了!”瑞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盖华说,“我们院目前审理的1100多件案子中,有430件是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就跑了,拿到判决书后,人躲起来的还有100多件。现在人员流动性大,按身份证上的地址很难找到人,很多时候要靠原告提供线索,还有就是趁过节返乡时去找人。”
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法院缺乏侦查手段也是困扰法院执行的难题。南昌中院副院长熊春安说,该院曾处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由于被执行人消失,法院干警只能24小时分三班轮流守在被执行人家门口,后来还是请公安机关协助才找到被执行人。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
孙军工说,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导致一些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被迫停工停产、减员。特别是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实现,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公布名单如何操作
“执行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说,健全制度,打击恶意逃债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是法院的工作重点。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包括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这六种情形分别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司法解释明确,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六方面内容。孙军工说,法院重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孙军工还介绍了名单的公布方式,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地方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定向通报制度,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由这些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让守信者赢失信者亏
针对“失信者黑名单”具体如何公布的问题,张根大介绍,公布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这个网站里将设立一个子网站,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这部司法解释今年10月1日生效后,将专门有一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平台,公民都可以进行查询,不需要密码。
对于法院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认为,这说明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最终将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企业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企业则必然减少甚至丧失交易机会,即使获得交易机会,成本也将大幅提高。
孙军工指出,这个制度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形成“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导向,由此迫使其自动履行判决,以提高执行效率,提升法院执行力。
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如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张根大说,退出名单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全部履行完毕;二是执行和解,而且和解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三是其他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比如,被执行人(自然人)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案件终结执行。这三种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被删除,并向受通报的单位通报删除情况。
“这个司法解释可以说既是创新,也是完善。”张根大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说法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是第一次使用,所以是一种创新。说是一种完善,是因为这项制度是基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法律的精神得到体现,这个司法解释是把现有的法律具体化、细化、完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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