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中国重汽7月底在港交所发布公告,三位省部级前高官石秀诗、韩寓群、崔俊慧出任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年薪为18万元人民币。由于涉嫌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此举受到舆论普遍质疑。
对于离退高官任职企业,目前似乎形成了一项社会共识,那就是,“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与规则,防止利益输送。新华社评论也指出:“用制度之力制衡‘沉淀的影响力’”。
关于公务员到企业任职,目前我国不是没有制度规范,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就是《公务员法》第十一章有关“交流与回避”的规定,以及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中第一百零二条有关公务员离退后到企业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但这些规定存在明显的内在矛盾性:允许在岗官员以“交流”名义到企业任职,却禁止离退官员在两年或三年内到企业任职。在职者是权力“现在时”,却能够到国企任职;而离退官员“发挥余热”,反被禁了。
而《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禁止性规定很含糊,它规定“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什么叫“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不清楚。比如省委书记、省长负责“全面工作”,是不是意味着他们离退后被禁止到企业任职?
由于制度模糊,现在前官员到企业任职的情况很多,也很乱。据新华社报道,两年前一项针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调查显示,在当时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全部A股上市公司聘任的前官员达1599人。企业想利用前高官的“影响力”和所谓“协调能力”,而前高官意在“发挥余热”、捞金。
退离官员到企业任职是一种国际现象,立法规范则是一般做法,但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点。英美重点是预防离退公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游说政府、立法机构,以及同“原单位”官员接触。日本2009年则决定,原则上禁止政府高官到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任职。
如果我国选择“细化和完善”制度,这短期内恐怕难以完成。如何“细化和完善”制度,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们并不能借鉴他国经验。
事实上中国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对制度的严格执行。在制度细化与完善之前,我们寄希望于细化与完善制度。等到制度已经细化与完善之后,我们又发现,各方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搁置制度。
反腐是中国的当务之急,“细化和完善”前官员到企业任职的制度自然坚持做,但在完善制度之前,我国不如学习有些国家的做法,暂时原则性禁止离退高官到企业“发挥余热”。这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是预防腐败的需要。
直到社会形成共识,“细化与完善”制度之后,可以再考虑开放有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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