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任务,就要接受穿四角裤上街裸跑、吃生苦瓜、扮乞丐蹲在路边乞讨等惩罚,甚至被剃成光头。为激励业务员多带客人到俱乐部参观,佛山一家健身俱乐部使出上述“杀手锏”激励员工。日前,记者就亲眼看了七八个人只穿内裤在闹市“裸奔”。
在企业里,员工如果违反了企业规定,作为管理者,该批评的一定要批评,该惩罚的也一定要惩罚,旗帜鲜明地赏罚分明,因为这是管理和教育员工,目的是让员工在批评或惩罚中接受教训改正错误。但是,管理者不能随意违法违规惩罚员工。
职场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劳动合同规定了员工应该做的和不应该做的事情,同时也约定企业的行为,因此,一些日常的生活场合可以做的事和说的话,在职场上就是禁忌,一旦这样做,就可能侵犯了员工的尊严,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企业有自主经营权,似乎企业惩罚的行为天经地义,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第80条,第96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下可以说员工权利被随意侵犯践踏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企业“另类惩罚”愈演愈烈:罚当街自骂“我是死猪我怕谁”;开水浇头;下跪爬行;掌掴自己;罚吃瓜子;暴走楼梯……还声称什么“弘扬企业文化”“为了升华员工,锻炼员工,让员工在内心上获得更大的能量。”
员工没有完成业绩,并不是说员工就没有努力,没有达到预定的业绩,有多方面的因素,与大的市场行情、员工本身的能力有关系,也与公司的相关制度,社会认同度有关系,所以不能把没有达到业绩的员工的原因仅仅归于员工个人,企业不从根本想办法,仅仅靠侮辱、体罚员工来达到目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底线,为了业绩,该企业肆意践踏员工尊严,挑战他们忍耐底线;在面对不景气的市场时,不去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是拿员工“杀鸡儆猴”。试问,在这样一个没有尊严和道德感的集体里,如何能让人安心工作?而这个集体又拿什么来挽留人才?
歌德说:“不管是关心人还是惩罚人都要把人当人看”。打着企业文化的旗号,做着冒犯尊严的行为。是根本不把员工当人看而是当做机器人或当牛待。如果这不仅仅是某一家企业的做法,如果这种“文化”进一步扩散,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都难逃被羞辱的境地?
在如今多元化的文化大发展中,我们能够理解企业追求自己独特的文化魅力,但请把握住一个“度”,在法律和道德能够容纳的范围内进行。为附合团体文化泯灭自尊人性,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接受。企业文化,请多一些人性,少一点暴暴戾。多一些人性化关爱少一些只有尊重人性的企业,才会被这个社会接受。
“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俗话说:“士可杀,不可辱。”人的“尊严”是一种绝对价值,尊重人格尊严没有例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完全相等同的尊严,无质、量等差之分。谁都有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在企业中,每个人的工作性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但人格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谁敢肆意践踏员工的人格尊严,我们就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向一切肆意践踏员工尊严的惩罚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