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9日电(记者吴涛)因为逮捕通知书出错,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一时陷入了舆论漩涡。尽管解释是制作逮捕通知书时经办民警“粗心”,但由此透出的执法程序规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理应受到格外保障。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对公民实施逮捕,理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施行。作为应该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通知书,竟由当地公安分局“批准”,这种错误的逮捕通知书有违法律的严肃和公正。手执没有法律效力的逮捕通知书对公民实施逮捕,在程序上属于不规范,从性质上讲也就难逃违法之嫌。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而正义不仅应得到最终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规范的方式加以实现。得到实现是指结果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指程序正义,二者不可偏废;而没有程序的规范,程序正义自然成为无本之木。通过不规范、不合法程序得来的所谓“正义”,犹如毒草之上盛开的鲜花,无论如何绚烂,都需要摒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刑讯逼供所得证据,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时期。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正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起逮捕通知书出错所引发的风波,理应引起执掌法律之盾者的警醒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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