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员考试常识这一块,很多人对于法律常识的认知是模糊的。印象中的法律都是比较高大上的或者说是比较晦涩难懂的,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之一是对法律到底长什么模样不熟悉。那么我们接下来就要学习一下中国法的表现形式,即中国法的渊源,特别是各种渊源制定主体的问题,在行测常识判断这一块是一个热点问题。
一、法的渊源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注意对渊源一词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将渊源理解为来源或起源的意思,但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形式。
二、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及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通过法条的形式呈现出来,一般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属于正式渊源,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一般为习惯、判例、政策、学者学说。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所以其法的渊源为正式渊源。
三、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于宪法。
注意:法律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如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同于行政法,一个是法规,一个是部门法。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指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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