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5〕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5日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5〕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为认真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切实做好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特岗教师应聘人员与设岗县(市、区)(以下简称“设岗县”)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招聘特岗教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和往届本科、专科毕业生;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截止招聘当年8月31日,往届毕业生的年龄在30岁以下;师范类专业往届专科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不超过3届。
3.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体质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的要求。
5.符合招聘岗位的其他有关要求。
三、招聘岗位与计划
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需求情况,会同县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提出特岗教师需求岗位与计划,报省教育厅汇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招聘计划总量控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2015年起,在公布具体招聘岗位及计划招聘人数的基础上,各设岗县的实际招聘人数按核定的招聘计划数控制,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分县分学科确定。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省教育厅发布有关招聘公告,并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上的“湖南省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及岗位信息。
(二)报名。
1.报名人员登陆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进入“湖南省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格按要求客观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和应聘志愿(毕业学校、专业等信息要求与相关证书的信息一致,填写全称)。填写报名信息时,报名人员只能填写一个应聘志愿,同时填写是否参加志愿征集的信息。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2.往届毕业生报名时须上传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扫描件和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登记照。应届毕业生须上传身份证、所在学校出具的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所具备的相应条件证明材料等)及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登记照。有优先聘用材料的报考人员,应上传相应材料扫描件。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网上资格初审和录用前的资格复核。报名时的网上资格初审由省教育厅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录用前的资格复核由设岗县教育局负责。
资格审查主要审核报名应聘对象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优先聘用材料等。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后续的招聘工作环节。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与信息、提交的材料不实或信息不准确、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一律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报名、聘用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报名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网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省教育厅公布报考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统一编制招聘考试准考证。考生应在考试前登录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70%与面试成绩的30%之和。考试的组织及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招聘公告为准。
1.笔试。笔试内容以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为主,兼顾岗位必需的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笔试采用闭卷方式,时量为120分钟。
2.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采取分县分学科的方式确定。面试对象由直接入围面试对象和征集入围面试对象组成,确定原则如下:
(1)直接入围面试对象。根据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志愿,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5的比例(该比例以下简称“入围人数比”)确定面试对象(遇到小数点时一律余进,下同)。
(2)征集入围面试对象。当分学科的直接入围面试对象人数未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时,则从参加了本学科笔试且在志愿征集栏中填报了“参加”的对象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确定面试对象,直至该学科所有面试人数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
(3)核减与调整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当确定的分学科所有面试对象人数无法达到本学科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时,则按入围人数比相应核减本学科已核定的招聘计划数。核减的招聘计划数调整到本县岗位招聘计划数大于核定的招聘计划数、且在调整后所确定的面试对象人数可达到入围人数比的学科。当调整后仍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招聘计划数调整到其他设岗县。核定的招聘计划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招聘计划数重新确定面试对象。
省教育厅统一公布面试对象名单。
3.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对象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面试时量为15分钟。
(五)体检。
1.确定体检对象
(1)省教育厅根据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志愿和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分县、分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2)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从已参加本岗位面试的对象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递补体检对象。
(3)当已确定的体检人数未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时,省教育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志愿征集工作。志愿征集后,仍根据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志愿和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分县、分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4)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放弃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2.体检标准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3.体检
体检由设岗县组织实施。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提前将体检安排通知体检对象,体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及设岗县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设岗县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用表为《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体检表》(见附件)。体检结果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并通过信息系统通知体检对象本人。
(六)公示与岗前培训。
体检合格对象名单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示。
体检合格对象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行。
(七)确认拟聘用人员。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聘对象,由省教育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通知各有关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
(八)签订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到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到。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须认真进行录用前的资格复核工作,复核时凡不符合招聘条件、未出具上述材料原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聘对象,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资格复核无误后,应聘人员与设岗县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
(九)公布招聘结果。
招聘工作结束后,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文公布全省特岗教师招聘结果。
(十)上岗任教。
特岗教师须根据设岗县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于秋季学期开学前到合同规定的学校上岗任教。同时,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财政厅、原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要求为特岗教师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规定
1.截止招聘当年9月仍在服务期内(含自动离职)的特岗教师不纳入招聘范围。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体检表 (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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