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由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主办,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承办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正式发布。《报告》中称,中国劳动力加班较多,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现象,其中接近一半(45.44%)的加班雇员无任何补偿。(12月16日《京华时报》)
加班需要给付相应劳动报酬,这不仅是一个常识,也是法律早就明确了的。但尽管如此,不给加班费的情况却依然相当普遍。与实际情况相比,调查所得的接近一半,即45.44%的劳动者没有加班费这一结果,恐怕也只是一个最保守的数字。
那么近半劳动者没有加班费,“老白干”该怪谁呢?劳资关系不平衡、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处在相对弱势的一面,这固然是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和执行不到位。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加班费的相关规定,但就违法责任等方面,显然又明显过于弱化。比如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相应加班工资,但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明显缺失或至少是惩罚不够。违法代价过低,给了企业违法的底气。
另一方面,法律的落实与执行不力,甚至过于被动。比如劳动保障部门,在加班费的执行与落实上,往往是一种坐等投诉的管理心态,而劳动者投诉之后,保障也明显不足,多数时候,不仅投诉了也一样拿不到加班费,而且可能会因投诉丢了工作。一些部门仅仅只限于在假前和节前,为劳动者计算加班费,然后给予提醒了事。
加班费“镜花水月”一年又一年,到今天为止,依然是近半劳动者无法享有,无疑是劳动者权利和权益的尴尬,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劳资关系无法平衡与平等的尴尬,更是法律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的尴尬。对此,我们显然要反思和改进,特别是需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力度,改变被动的执法观念和意识,尽快将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