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定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可被强令下车,可乘客就是不下咋办?
《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这意味着,拒不给特定的人让座,就要被赶下车。意见稿一出,遭到诸多质疑。(9月27日《人民日报》)
应该说,南宁的这条规定,初衷虽好,但恐怕利少弊多。
先说可操作性。若立法规定了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可被强令下车,可乘客就是不下咋办?再立法赋予驾驶员、乘务员警察般的强制执法权?若没有执法权,动辄就往派出所拉?这样的立法,让平等主体的经营者和乘客之间为让座的问题而彼此对立起来,等于立法在制造矛盾和纠纷,并危及一车人的安全,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再说地方立法规定强制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同国家法律的冲突。《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得拒载”。这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来保障乘客实现出行目的的重要规范,是乘客的基本权利,也是承运人的重要义务。
其实,“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根本不该上升为立法。
法律格言有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说明,道德与法律没有截然的界限。诚实守信、夫妻忠诚等道德规范,现在都上升为法律原则了。尊老爱幼历来是重要的道德规范,该道德规范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也是可以施以法律的保障的。
住建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这就是在“必要”和“可能”时,为道德加上法律的保险。尊老爱幼须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这就是“必要”;在客运车辆内设置专用座位,有便于在法律上控制和操作的客观判断标准,这就是“可能”,有这两个基础,才能上升法律规范。
相反,即使有“必要”,但缺乏客观判断标准,在法律上无控制和操作的“可能”,也不能上升为立法。“给老弱病残孕者让座”,也很有“必要”,但驾驶员、乘务员无法短时间内判断出坐专用座位者是否也是孕妇,是否也生病等,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对于谁是否该让座,很难做到客观地控制和操作的“可能”,这种情况下,立法就不应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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