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搭乘中国邮轮“海娜号”1659名游客,以及船上的650名船员出航前恐再也未曾想到,他们旅程刚进行到一半,船就被扣在韩国济州。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整个事件中出面“扣船”的韩国济州地方法院,仅仅是个接受申请、代为执行的经办方。这起在境外发生的事件,完全是中国企业之间的纠纷所致。据报道,事件起因是海航旗下的大新华轮船和江苏沙钢旗下沙钢船务间发生经济纠纷,后者以法律纠纷为由,向济州地方法院提出“扣船”申请。
不管大新华-沙钢间的经济纠纷谁曲谁直,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诉诸法律途径裁决,都是企业的合法权利,是无可厚非的;解决这一纠纷却选择了直接当事企业以外、同一集团旗下正在境外航行的游船做扣押目标,则显得另类。
上千游客旅行被中断,金钱、时间上的损失一望可知,而精神上的损失则无从估量,对此,当事方“扣的是船,人是自由的”说法既不负责任,也极不明智:很显然,在事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甩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且四面环海的孤岛,所谓“自由”又值几何?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是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不损害第三方的正当权利、利益。不难看出,在“海娜号”事件中,无辜被损害正当权利、利益的“第三方”不仅确实存在,而且人数众多。这不仅构成对这些“第三方”的伤害,所产生的连带舆论、社会效应,也会让相关企业声誉受损。
在整个滞留期间,“海娜号”部分船员已知道内情,却选择了对游客隐瞒真相,这本身既不利于事态缓和,也进一步损害了游客利益,影响了游客情绪,致使部分游客在网络上发出激愤之语,导致事态扩大。
事发日正逢韩国公休日,据称保证金缴纳、结汇等手续的办理受到影响。不论此事真伪,由此导致数千名游客滞留境外本身,都是相关企业的责任,正如当事方自己所承认的“游客不是被扣一方”。既然如此,当事方就有义务避免游客被殃及,并早日设法结束此事,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按时结汇,法律上只涉及被扣的船,而不可能涉及“不是被扣一方”的游客,以此为自己不及时作为的遁词,是不负责任、也毫无意义的。
据悉海航方面已派出包机接回游客,这是个迟到的好消息。
两公司间的经济纠纷,应循正常法律渠道,谋求合法解决。官司在哪里打,何时打,怎么打,都是两公司间的事,但绝不应累及和两公司间纠纷全无关系的无辜者。必须指出,两公司间的此次境外法律纠纷,客观上已构成对众多第三方有形、无形利益的损害,这数以千计的“第三方”同样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海娜号”事件是较典型的“神仙打架”案例,且因是发生在境外,牵扯的无辜者又数量众多而轰动。这类案件今后恐怕还会发生,甚至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有增多趋势。因此,必须将此次事件的解决,办成一个典范,以为来者诫,以为后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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