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驰名商标制度,从侧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回顾这一变迁,不难发现目前的改变极其必要,甚至还须进一步深入。
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批评由来已久,早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舆论就曾一度讨论三鹿奶粉的质量免检产品、驰名商标等身份,当时舆论多聚焦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并由此引发了制度层面的改变。不久后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此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商品在广告中都不允许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的内容。但是驰名商标制度尚在延续,巧合的是,几乎就在人大做出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法规决定的同时,有地方政府召开实施商标战略大会,表彰一批实施商标战略的示范企业。
企业、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追求则延续已久。不少政府为支持企业发展,往往对那些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个领域的诸多乱象。驰名商标不驰名的现象颇为普遍,企业挖空心思追求这块招牌,而这项制度本身的漏洞也让各方有运作空间。产品是否驰名本应由市场来决定,一旦通过制度来认定,就可能颠倒市场的判断,而成为纯粹主观的意见。早先就有批评者认为,该制度不是以法律事实为认证基础,所以必然导致出现猫腻,即便不完全被权力意志所左右,寻租空间却客观存在。
这样的制度漏洞长期得不到弥补,久而久之,围绕它衍生出利益链条。为何出现这样的现象,除了制度本身的问题,还与消费者的认知有关。此制度长期以来受到误解,多数消费者从字面意思去解读,即将“驰名”理解为产品的高美誉度,事实上,该制度出自上个世纪初为保护工业产权而制定的“巴黎公约”,初衷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强调的是保护而非对产品美誉度的肯定,经过多年的推广,该制度在中国社会早已从单纯的保护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受到利益驱动的企业和政府,不但没有澄清相反默认甚至助长这种误解,并从中收获好处。
今天对驰名商标制度做出的这番革新,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追求驰名商标的冲动,另外它也在客观上起到祛魅的效果,通过普及制度常识,从而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当然,考虑到这一制度推广已久,可谓早已深入人心,只要官方仍然认可这一制度,它对消费者的影响乃至误导就客观存在。就此而言,人大此次修改的法律规定在消除影响方面恐怕作用有限,更彻底的改革策略应该是,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应更多依据法律事实而非主观判断,杜绝权力寻租现象,从而树立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另外,从传播的角度考虑,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质疑,是因为它背负了本不应该背负的美誉度方面的期待,或许换一个更能反映制度本意的名称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当然,更应该注意的是,涉及消费品评价的工作本应交给市场。事实上,驰名商标制度国际通行执行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强调的是被动保护,而国内则代之以“批量认定、主动保护”,非市场因素尤其是政府背景的力量主导了这一制度格局。就其本质而言,它是政府与企业关系扭曲的结果,政府部门不应该为企业背书,近亲关系显然不利于建设健全的市场环境。有学者在驰名商标制度乱象的分析中,提及政府简政放权,看似牵强实则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涉及经济领域的大小问题,“市场的还得归市场”始终是革新的方向。(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