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造假案杀人的民警李才坤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提堂受审。这次开庭主要是调查一些补充证据,李才坤再次否认指控。他这样陈述自己的动机:“我设套抓他的本意是要为民除害,是从公心出发的,不是为了一己之私,不是为了升职。”
民警李才坤设局杀人,还振振有辞地说自己是“为民除害”, 难道他不知道即使是为民除害也不能违法犯罪?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应该懂得我国的法律,也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公安民警有权侦破违法犯罪案件,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审讯,获取相关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怎样处置,好像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事情了。李才坤在班统陆一直蹲着且根本没有还击时开枪将其击毙,一条活生生的生命被剥夺了,是谁赋予了李才坤随意开枪的权力?又是谁给了他随意杀人的权力?不管犯罪嫌疑人犯了多大的罪,再怎样的罪大恶极,在他被捕后,任何个人都没有剥夺其生命的权力,要判死刑,也的法院来宣判。
民警李才坤是知法犯法,不仅故意开枪杀人,还涉嫌滥用职权。他企图以“为民除害”“假想防卫”等借口开脱罪名,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用补偿受害人家属,由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来企图减轻罪责,这都不能掩盖他杀人夺命的事实。
如果任何一个民警都像李才坤一样,可以任意的开枪杀人,那么,岂不是民警们就都能打着“为民除害”,打着正义的幌子,干着谋财害命的勾当?推而广之,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了所谓的正义而无视法律的存在?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更应该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维护司法公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而公安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教育,加强对公安民警的道德和心理的考察,对民警犯法更应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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