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2号)中关于“符合任命法官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法官”等精神,为加强全省法院审判力量,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同意,决定从全省法院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人选。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范围
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考试录用进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聘任制书记员。
二、选拔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官任职学历放宽地区的报考人员可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法官任职学历放宽地区的报考人员可放宽到C证;
3.从事聘任制书记员工作满2年(即2011年12月31日以前聘任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4.具有从事法官工作的身体条件;
5.符合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选拔: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的。
三、选拔程序和时间安排
选拔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公示、录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8月16日前,符合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可到所在法院报名参加初任法官人选选拔考试,但只能报考所在法院的职位,不得跨单位报考。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
2.资格审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基层法院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湖南省选拔初任法官人选报名表》;②所在法院出具的近两年现实表现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受处分情况说明;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学历证书及复印件;⑤身份证及复印件。8月20日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3.考试。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实行闭卷考试;笔试内容主要测试公务员法、法官法及法律基本知识;笔试合格线统一划定为60分。笔试时间为9月1日,笔试地点统一安排在长沙,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上标注的为准。
4.考核。笔试合格人员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各市州委组织部会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基层法院考试合格人员以市州为单位统一组织考核。要抽调专门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认真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庭室的意见,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品德和实绩。
5.公示和录用。对考试、考核合格人选,由所在法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确定为初任法官人选录用对象。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汇总本地区录用人员名单,形成《2013年湖南省选拔初任法官人选录用审批名册》,连同录用对象的《湖南省选拔初任法官人选录用审批表》,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初任法官人选不再实行试用期,其(委任制)公务员登记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市州委组织部办理。
四、有关要求
从符合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中选拔初任法官人选,是加强法院审判力量,优化法官队伍结构的需要,也是畅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交流渠道的需要。各地组织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把握报考人员资格条件,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等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好初任法官人选的选拔工作。各用人单位和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主动接受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对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情形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增强聘任制书记员队伍的活力,今后,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初任法官人选选拔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组织初任法官人选选拔考试。
监督、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0731-82689102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 0731-82206268
附:湖南省选拔初任法官人选报名表.doc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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