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日前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但也有媒体注意到,“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有网友质疑“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是谁动了你的探亲休假权?等等。
【解析】
一、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要追溯到1981年就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32年不改,不仅对职工的覆盖范围小,操作困难,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和依据,应与时俱进对这一休假权进行新的界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弊端分析:
1、范围狭小: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才有资格享受这一休假。也就是说,数量庞大的私企、外企劳动者被排除在休假人群之外。如今,随着“体制外”工作的职工已经成为就业人员中的主流,这一规定的实施显得有些尴尬。“事实上,私企、外企应当参照规定给予员工探亲假,但在现实中多数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
2、可操作性差:这一规定在现实中还存在操作困难、缺乏相配套的惩罚措施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离岗20天,业务交接就会产生难题,行使休假权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劳动者的未来职业发展。
3、界定难、企业责罚不清:如何界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呢?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并不明确,也已颇为落后。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这一规定又该有怎样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更多的解读。
三、意见对策:
今天,也没有必要原封不动地搬出来,没有必要保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还停留在纸面上的探亲假。只要保障现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年假和节假日,享受了法定的休息权,广大劳动者就有足够的时间回家探亲,“常回家看看”不是什么天大的难事。
要真正把带薪休假、探亲假落到实处,应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休假的相关规定,并且修订《劳动合同》的范本,将休假的细则纳入进去。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探亲假”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规定中的条款和覆盖群体应该“与时俱进”,适当地做一些修订,使得这项规定能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此外,应当有后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为“常回家看看”保驾护航。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劳动者应有的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