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全省计划招考法院系统工作人员658名、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470名。
单 位 |
地区 |
计划 |
地区 |
计划 |
地区 |
计划 |
法院系统(合计658名) |
省高院 |
20 |
邵阳市 |
67 |
郴州市 |
68 |
长沙市 |
43 |
岳阳市 |
34 |
永州市 |
49 |
衡阳市 |
57 |
常德市 |
65 |
怀化市 |
51 |
株洲市 |
34 |
张家界市 |
23 |
娄底市 |
43 |
湘潭市 |
22 |
益阳市 |
42 |
湘西自治州 |
40 |
检察院系统(合计470名) |
长沙市 |
35 |
岳阳市 |
29 |
永州市 |
40 |
衡阳市 |
56 |
常德市 |
35 |
怀化市 |
45 |
株洲市 |
28 |
张家界市 |
19 |
娄底市 |
32 |
湘潭市 |
7 |
益阳市 |
26 |
湘西自治州 |
25 |
邵阳市 |
45 |
郴州市 |
35 |
铁路检察 |
13 |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见《201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附件1)、《201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附件2),考生可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 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http: //www.hn.jcy.gov.cn)查询。市州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招考职位和条件,还可见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市州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或简章。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4月15日至1995年4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司法警察、人民法院书记员等职位另有年龄要求的,以公布的职位条件为准。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六)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即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在湘服务(含在外服务的湘籍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在基层服务2年以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在岗的四类项目服务人员。已考录为公务员的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 报考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有疑义的学历(学位)证书,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专业审查按照《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规定执行。要求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司法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凭通过司法考试的成绩单和司法部门证明可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试用期内被取消(含本人放弃)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在职公务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报考。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取得时间,以及其他与时间期限相关的资格条件,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以2013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并按足年足月计算。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2013年4月15日9时至21日12时。 (二)报名方式。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站为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按照网上报名系统的步骤要求进行。 (三)报考要求。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时,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相关职位的资格条件,并对所报考单位的工作职责、性质、内容及所在地域、环境、条件等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慎重、理性报考。一旦进入面试环节,即不得无故、随意放弃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资格,以免浪费考试资源。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考试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禁止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工作分别由省、市州法院、检察院负责,初审时间为4月15日9时至21日17时。资格初审在网上进行。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考生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各市州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资格初审合格的,不得改报其他职位;但因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计划的报名考生,经资格初审合格的,允许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考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考生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考生,应及时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4月15日9时至4月23日17时。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凭《低保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2013年4月23日到省委组织部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中心(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四办公楼445房,咨询电话:0731—82218504)办理减免费用手续。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费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六)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于2013年4月30日至5月2日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部分边远贫困地区个别特殊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商招考单位决定是否开考。 (七)重要提示。为防止不法机构窃取报考人员报考信息,本次网上报名时,不采集报考人员的电话号码等通讯信息。报考人员务必及时关注官方网站的公示与通知,特别要关注报名和资格初审(4月15日至21日17时)、缴费(4月15日至23日17时)、职位计划调整(4月24日至25日)、笔试成绩公布(5月22日左右)、面试资格复审公告(5月22日至28日左右)等时间节点的重要信息,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机关联系。错过时间的责任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12年5月4日,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为5月5日。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科目。报考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业务(含侦查)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并按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其中,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报考湖南省符合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42个县(名单附后)法院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业务(含侦查)职位的,免考专业知识,其专业知识成绩按报考该职位的所有参加笔试人员的该科最高分数计算。 报考法院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3.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考试结果,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13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主要为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两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市州委组织部及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资格复审人员从笔试合格人员中,按职位依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报考有民族语言要求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民族语言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要根据面试资格复审公告等的要求,提供本人证件(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参加省里统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复印件以及志愿者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出省服务的志愿者还需提供招募协议)。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和要求的,资格复审机关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在资格复审后进行。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主动放弃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需递补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在同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达不到录用计划1∶3比例,又没有递补人选的,该职位面试人选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分数线。对于面试人选少,面试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达到同场(指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平均成绩以上为合格。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根据招考职位及录用计划,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一般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其中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业务(含侦查)职位的考生,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由各招录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参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号)执行。
六、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对象,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在湖南领导人才网和招录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及专业(或原工作单位)、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正式确定为录用对象;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在体检、考察、公示环节或办理录用审批时因各种原因出现职位(计划)空缺时,原则上不进行递补,因特殊原因确需递补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录用对象由招考单位按规定程序呈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新录用人员凭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的录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或明知已被录用为法检两院公务员却随意放弃录用资格者,取消录用,并在二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试用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法检两院工作人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签订。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十、招考工作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731—82689102(政策咨询) 省委组织部领导考试与测评中心0731—82218504(考务组织)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731—82206383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731—84732639 长沙市:0731—85798284(法院),88628245 88628247(检察院) 衡阳市:0734—8893136(法院),8850146(检察院) 株洲市:0731—28109169(法院),28108165 28108248(检察院) 湘潭市:0731—58553268(法院),58514613(检察院) 邵阳市:0739—5269041(法院),5635042(检察院) 岳阳市:0730—8840623(法院),8887593(检察院) 常德市:0736—2610033(法院),7794263(检察院) 张家界市:0744—8283809(法院),8223957(检察院) 益阳市:0737—4380248(法院),6100715(检察院) 郴州市:0735—2178693(法院),2280180(检察院) 永州市:0746—6667534(法院),6370100(检察院) 怀化市:0745—2733185(法院),2714626(检察院) 娄底市:0738—8261404(法院),8315862(检察院) 湘西自治州:0743—8756379 8756609(法院),8531281(检察院)
附件: 1.201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法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 2.2013年湖南省考试录用检察院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表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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