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背景】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就在80后女富豪吴英命悬一线之际,社会各界围绕本案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各界就此案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著名学者易中天、经济学家张维迎、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茅于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等企业家和学者发出了刀下留人的呼吁。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因分析】
吴英不过是当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制度不健全的困境的一个映射--在商业雄心难以获得官方机构支持的境况下,众多的小企业主别无他选,只能向监管之外的民间资金求助。
一方面,国办的金融机构垄断了信贷资源,造成了民间金融的非法身份,另一方面,受到银行准备金率提高、硬性信用指标和贷款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等政策束缚,商业银行的信贷灵活性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需求,为高利贷者们留出了庞大市场空间。对有资金需求又熟悉情况的本地人来说,担保咨询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标会、企业和个人都是潜在的“银行”。而真正的官方金融机构,反而成了配角。
著名经济学家、全国人大常委辜胜阻在温州的调查也表明,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等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
这就使得民间资金不但成为主要的供应者,也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学者刘伟的研究也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62%以上的GDP由非国有经济所贡献,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经济增长贡献不到40%的国有经济部分,获得的贷款资源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70%以上,而对国民财富贡献高达62%的非国有经济,只能从主流金融机构拿到不到30%的贷款。
2007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秩序再陷进退维艰的摇摆境地--一方面是人民币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则是银根的持续紧缩,民间资金饥渴已成公开的现实。2010年秋季开始,沿海一带的地下民间借贷就十分之活跃,其常见月息基本都在2分以上--也就是年息24%到30%左右。这一窘境在2011年达到巅峰:在经历江浙一带中小企业大规模倒闭、高利贷举国疯狂以及温州商人跑路风波之后,民间借贷长期不能正名和僵化的金融垄断备受国人诟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吴英案不过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完善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引发的极端案例。
【对策措施】
1、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
2、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
3、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4、针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应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5、诸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也急需明确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并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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