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背景】
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一位母亲抱着孩子乘坐电梯时,电梯门打开电梯却未至,最终引发惨剧,母亲坠落电梯井不治死亡。
9月13日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截至16时55分,已发现19人死亡。
【原因分析】
在公布的电梯事故调查结论中,“制造缺陷”、“超龄服役”、“维保流于形式”等原因往往是电梯事故的罪魁。但相比较这些能够轻易发现的问题,或许肩负“看门人”责任的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更值得追问。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而现实情况是,有关方面对工地电梯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日常检查难得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工地的简易升降机上更鲜见。
在频发的电梯事故背后,除了制度漏洞外,“人祸”因素总是挥之不去,每一起事故都经不起“三问”。一问,采购环节是否公开透明?作为采购电梯的单位,由于一次性采购数量较小,往往没有聘请专业公司参与采购,而本单位又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因此问题电梯比较容易蒙混过关。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当前,对电梯安全监管缺乏必要和专门的法规约束。比如,对报废电梯管理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报废电梯被不法分子收购、拼装、倒卖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在现实生活中,更鲜有责任人因为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措施】
人祸比制度漏洞更可怕。面对悲剧,我们不能将遏制电梯安全事故寄希望于生产者的良心发现,更不能以不法企业的狡诈手段作为监管失察的借口。相关部门在忙于亡羊补牢的同时,更应当对照“三问”,认真检查自己职责履行得怎样,深入剖析还有什么短板要弥补,尽快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拿出实实在在、取信于民的举措来。
相比而言,美国等一些欧美国家对电梯安全的管理就非常严格,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关授权,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企业负责人将被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追究责任,并且永远退出电梯市场;监管单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和经济处罚。
可以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安全监管已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越来越显现的重要责任。为此,各级政府在落实强制性年检、正常维修保养制度构建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明晰,尽快破解电梯安全监管中的难题。
政府安全监管的总体全责任应强化。政府应当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加强对辖区所有电梯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管,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尤其是对那些产权不清、使用单位无力支付年检费、正常维保费的小区,要承担起协调矛盾、整合电梯应急救援技术力量,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尤其是在“人命关天”的紧急关头,能够随时拿出起决定性作用的解救措施。质监部门尤其要加大电梯整治力度,对所有建设工程涉及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对本市使用年限超期的电梯进行免费检测,并强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不妨启动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试点工作,普遍安装“电梯维保监控系统”。
产权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应强化。电梯产权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督促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到位。与此同时,解决好电梯检验、维修保养经费的落实,解决好维保、减压和安全使用的矛盾。如因经费不落实而造成正常维保、强制检验不落实的,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严肃查处。同时,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的直接管理者,负有全天候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做好齐抓共管的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做好物管费、电梯维保费、强制年检费的收缴筹集和年检、维保落实工作,落实好日常维保和年检,从根本上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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